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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权益,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和五年一贯制专科后两年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加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按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授予荣誉称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临时困难补助等;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期间应以适当方式积极参与学院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准考证。按学院有关要求和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院在学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创业者、有疾病者、入伍者、因家庭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学习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最长期限为两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省级招生部门提供的普通高招新生录取电子档案照片、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纸质档案“六对照”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六)文化课和专业科目测试;
(七)加分资格。专项计划资格审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立即报请教育主管部门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九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照每年度《河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十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应先到计财处交齐学费,凭交款收据到所在教学院部办报到,由教学院部统一到学院备案进行学年学籍注册。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学籍注册。
不能如期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应当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者按旷课违纪论处。
第十五条经学院调查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交纳学费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完贷款手续后再进行学籍注册。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按照《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奖助学金评选办法》执行,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门课程的考核方式依据教学计划规定执行。课程考核形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采用闭卷、开卷、技能竞赛、口试、实操等多种形式。课程考核形式由主讲教师确定,报教学院(部)负责人批准、教务处备案,并向学生公布。
第十八条 各类课程的考核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评定(60分为及格)。理论课考试、考查课程的总成绩评定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课堂讨论和提问、作业、阶段性测试、出勤等)占30%; 实训课的总成绩评定实操成绩占80%,平时成绩占20%。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应上体育保健课,等同于体育课成绩。
第十九条 课程门数一般按如下办法计算: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性教学,均单独考核,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二十条 学院允许学生在特殊情况下申请缓考。
(一)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须在考前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明,经教学院(部)负责人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二)审批学生缓考一律从严掌握,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三)缓考学生参加下学期初学院统一安排的补、缓考考核,成绩按正常考核对待,注明缓考字样;缓考不及格的,不再安排补考,未达留级、降级的,直接重修。
第二十一条 补考
(一)课程考核不及格,必须补考;补考成绩的评定不参考平时成绩,补考成绩记入档案时只计“补考及格”和“补考不及格”两个等级。
(二)每学期安排一次补考,在次学期开学4周内进行。补考不合格但未达留级的,须重修;重修考核不及格但未达留级的,在毕业学期再安排一次补考。毕业学期课程考核或毕业考核成绩不及格,作结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须遵守学院学习和考试纪律。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无效,不准正常补考,并根据违规情节和本人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良好,经个人申请、教学部门同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二十三条重修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
1.一门课程缺课时间(包括病、事假和旷课时间)累计占一学期授课总时数三分之一者;
2.补考后考核仍不合格者;
3.事先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
4.考试违纪或作弊者;
5.未按时完成课程实验或实验报告者;
6.规定的作业有10%没有完成又不能按任课教师要求补交者;
7.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者。
(二)学生重修课程,需填写《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重修课程申请表》,经院(部)主管领导批准后,持申请表到学校财务处缴纳重修学费,并按规定时间参加重修。
(三)重修后考核仍不及格者,可申请第二次重修,仍需缴纳重修学费。无故旷考、考试违纪作弊的课程只给一次重修机会。
第二十四条 学生每学年有6门考试课程不及格,经补考仍有四门课程不及格者,予以留级,不再有补考机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如果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达到两次,学校将给予退学处理,学生留级必须重修该学年的课程,补交一年学费。
第二十五条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二十六条学生因退学或意外终止学业时,其在校已修或获得的学分需如实记入学生的学业档案。学生因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若符合录取条件的,在录取后,已修课程经教务处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七条学院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如实记录学生的学业、学术、品德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失信行为的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按规定给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诚信获得的称号、荣誉等,学校可以按照规定予以追回或撤销。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允许转专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九条 本院非定向专业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准许提出校内转专业的申请。
(一)确有拟转入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学院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也可提出转专业要求。
(四)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二、三年级的学生;
(二)未取得学籍的学生;
(三)通过对口升学、五年一贯制录取的学生;
(四)应予退学的学生;正在休学的学生;
(五)体育,艺术类学生;跨科类学生;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考虑到国家人才培养的计划性,各学院准许申请转专业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专业人数的10%(含10%),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凡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三十二条 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新生报到后第一学期两个月内,由学生本人在所在学院申请,填写《周口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申请表》,所在学院同意后签字并加盖公章,并有转入学院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全面审查,合格者予以批准,签字加盖公章后交学生处。
(二)学生处审核后报教育厅备案,学生处下发转专业通知书,学生持转专业通知单按照规定时间到转入学院报到。为保证全校的教学秩序,各学院不得擅自接收转专业的学生。
(三)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四)新生入学需在原录取专业报到注册后才能申请转专业,必须在学院要求的时间内申请转专业,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的条件: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四条 转学的办法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院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在校生学籍信息变更
第三十六条 学生学籍信息
学生学籍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等)是学生在校期间基本情况的真实体现,应与招生录取信息保持一致。
第三十七条 学生学籍信息变更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学生信息在招生考试报名信息采集时发生错误,或因户口登记等原因导致出生年月日信息错误需变更的,按照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加强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9〕24号)文件规定,由学生向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申请更改招生录取库信息。对因家庭、行政区划变化或身份证号码重号等原因,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性别、民族和公民身份号码的,经学院核实不存在冒名顶替等舞弊情况,并经相关部门提供合法性证明后,可以变更在校生学籍信息,并按下述要求办理:
第三十八条 所需材料
学生生源地为省内的,变更在校生学籍信息,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公民户籍信息更改证明(注明申请更改信息的时间、原因或理由,本人照片及发函单位固定联系方式等,加盖户籍专用章、户籍民警专用章)。涉及姓氏、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变更的,还需提交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审批同意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变更民族的,同时需省辖市以上民族宗教部门出具证明。
2.更改信息后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如更改姓名应在户口本曾用名一栏注明原姓名)。身份证原件丢失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要有被更改人照片并加盖户籍专用章和户籍民警签章)。
3.学生高考电子档案照片打印件(加盖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公章,附电子版)一份。
学生生源地为省外的,参照以上要求执行。
第三十九条 办理程序
学生本人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后,由学生所在的院(部)、学院学籍管理部门依次把关,对照有关档案材料,审查学生的申请理由是否正当,材料是否详实,进一步审查学生的入学资格。经审查确认无误后,各高校要按照《河南省普通高等学院学生学籍信息更改申请表》的要求,认真进行填写,并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审核备案。
第四十条 不予更改的情况
学生提出申请,但未能提供合法证明材料的;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规定学制二年。
第四十二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院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次数一般为1次,以1年为期,经学院批准方可休学。
第四十三条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具体按照《关于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创业大学生休学创业的暂行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其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应当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后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复学与连续休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向学院提交复学申请或连续休学申请,经学院审查合格,方可复学,或继续休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院提交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证明其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外地学生可寄交),经学院或学院指定医院复查身体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或连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随下一级按原专业学习。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编入本学院相同学制、相近专业。
第六节 退 学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学院批准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不能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应予退学的其它情形;
(七)学生本人按程序填写《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提出退学申请,经学院研究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八条 按以上规定做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退学处理,由院长会议研究或院长委托的专门会议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所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已离校的可以采取或者以邮寄的方式送达,学生拒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诉程序参照《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五十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须在办理完退学手续7个工作日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四)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五)学生因各种原因延长学习年限,在校期间应按规定缴纳每学年学费和其它费用。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给结业证书:
(一)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但因个别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
(二)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但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者;
(三)毕业时仍有不及格课程者;
(四)其他不符合毕业规定者。
第五十三条 结业后可以补考、重修未通过课程。结业的学生,在结业一年后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学期考试不及格者,当年9月份可以补考一次;毕业班学生因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一年后可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
第五十四条 结业后两年内经补考、重修达到毕业要求时,可以补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再办理。
第五十五条 结业后但学习满一学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未完成专业培养要求,但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的学生,由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八节毕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六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出学习证明。
第五十七条 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招生时录取填报的个人信息,颁发学历证书和其它学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河南省教育厅注册。
第五十九条 对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而毕业的学生,学校一经发现收回其已发的学历证书后取消学籍,并报省教育厅宣告证书无效。
第六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该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一条学校允许学生选修其它专业,对完成本专业同时辅修其它专业并合格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毕业证发放及补办按照《周口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报到证管理及补办办法》执行。
第九节 学籍处理程序
第六十三条凡涉及休学、复学、提前或延期毕业、辅修、留级、退学、转专业转学等各种学籍异动或因在学习期间出国、应征入伍、创业等影响学业正常进行的,以及其他涉及学生学业问题的情况。一律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家长(监护人)同意签字,经辅导员初审签字,各院(部)审核签字盖章。学生处审定,报主管院长批准,退学学生处理由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六十四条有关学籍的申请、咨询、诉求的受理原则上在主管院部。特殊情况下也可到学生处进行咨询,有关学籍问题初审经办单位在各院部。审核部门在学生处,并上报主管院长审批,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各教学院部承担公示和执行职责,并负责通知辅导员及学生本人。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和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六条 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院领导接待等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十八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秩序、善良风俗的活动。
第六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第七十条 学生管理中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者学院保卫部门应依法采取或协助公安部门采取措施。对有严重疾病或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保卫处、学生处、各院部应立即采取措施阻止。
第七十一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周口职业技术学院社团管理条例》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院团委批准,并实行登记和举检制度。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举办讲助等活动,必须经学院批准。
第七十二条 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社团开展大型活动必须按《周口职业技术学院社团管理条例》规定提前一周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活动申请表》,报学院团委备案。
第七十三条 大力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七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周口职业技术学院举办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五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捏造和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入侵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
第七十六条 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七十七条 所有我院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的有关协议。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八条我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艺竞技、艺术活动及社会志愿者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依据《周口职业技术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办法》、《周口职业技术学院院奖、助学金评选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九条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八十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八十一条 违纪学生依据《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理条例》进行处理。
第八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据《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教育的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施行。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由周口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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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我院规范化管理,强化依法治校意识,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具有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学生,违反纪律(以下简称违纪),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生违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严从重处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屡教不改或二次以上违纪受处分者。
(三)违纪群体中的组织者、策划者。
(四)纠结他人使事态扩大者。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
(六)威胁恫吓打击报复检举人和证人者。
(七)作伪证,给事件调查增加困难者。
(八)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者。
(九)校园封闭期间顶撞门卫私自闯岗反复劝说不听者,翻墙出入校园学生公寓教育,夜不归宿教育不改者。
(十)其它应予以从严从重处分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的。
(二)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三)受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者。
第六条 凡受校纪处分者,并附加以下处理:
(一)享受贷款的学生,依据相关规定终止贷款,并责成提前还贷。
(二)根据处分时限取消各种评优评先资格。
(三)是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
第二章 处 分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条 对扰乱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有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破坏安定团结言论与行为者,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张贴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经教育本人对错误仍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错误者,给予记过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3.违反有关法规,不听劝阻,带头集会、游行、示威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5.带头出版和宣传非法刊物或组织非法组织,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侮辱和(或)诽谤他人,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7.扰乱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情节严重者,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对参与邪教教育不改者或参与并组织非法网贷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公安和司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拘役,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2.被判处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问题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经审查纯属无辜者不在此列)。
第十条 对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偷盗者开除学籍。
2.经学院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盗,未遂者给予留校查看及以上处分。
3.明知是赃物而帮助窝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构成犯罪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对赌博者,一经发现,报送公安机关没收赌资、赌具,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与校外人员聚赌者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除承担经济损失、伤者医药费外,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策划者: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参看及以上处分。
2.打架者、报复打人者、结伙斗殴为首者: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伪证者:(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参与打架且帮助他人作伪证者加重一级处分。
5.邀约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6.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2)本人参与打架造成后果者,开除学籍处分,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对在校学习期间男女同宿,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或虽未发生不正当性行为但造成不良影响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 在校生在校园内酗酒闹事或酒后肇事者;
2.私自翻越校园院墙,学生公寓围墙出入者;
第十五条 对不讲公德,不遵守公共秩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凡辱骂教职工或干扰、影响工作人员工作者,给予批评教育仍不能认识错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对威胁、殴打教职工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等物品,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拨打骚扰电话在网上发骚扰信息,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有涂改票据、证件、证明、学历、成绩单等,冒充领导签字弄虚作假,或私自冒领他人存款、汇款,盗用他人饭卡、电话卡,校园卡等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以下者,分别给予:
1.10—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41—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对考试作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补考作弊者,从重处分。
3.考试前以任何方式偷看试卷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 干扰教师评卷或无理纠缠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2.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3.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者。
4.屡教不改者。
第二十条 参与非法经商(如传销,在学生公寓私售卖物品)、以各种形式散布封建迷信、淫秽言论和传看封建迷信、反动、淫秽书画、收听和收看淫秽录像制品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对乱拉乱接电线、违章使用各类电器,经教育不改者,一律没收电器并给予警告处分。
2.对违章用电或其他违章行为造成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并视情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严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乱倒污水、乱倒垃圾、乱扔各类杂物、影响校内环境卫生,(包括校园,教室,公寓)不接受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学习、实验中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造成有人伤亡、设备损坏事故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视情节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学院作息制度者,给予下列处分:
1.晚上熄灯后,大声喧哗、娱乐,影响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2.对不按时归宿者(经批准者除外),给予通报批评,重犯给予警告处分。
3.对夜不归宿者(请假者除外),给予如下处分:
(1)夜不归宿1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夜不归宿2次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
(3)夜不归宿3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学习(包括自习)时间,不得大声喧哗,未经同意,不得进行娱乐活动,不接受批评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未经公寓管理部门同意,禁止在公寓内留宿他(她)人,不听劝阻强行进入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课桌、门窗、墙壁上乱写、乱划或刀刻,违反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损害公私财物者,除按原价赔偿外,视损害程度和情节予以罚款,同时给予下列行政处分:
(一)无意损坏公物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写出深刻检查;
(二)故意损害他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害校园建筑物、设置物、草皮等绿化植被、公用设施及公共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害具有文物价值、纪念意义的校园建筑物,设置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害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设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故意损害图书、图书馆和教育设施、教学仪器或设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财产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进行违纪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 上处分;
(二)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进行“黑客”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院统等毁坏者,给予开除学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设置期限一般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设置期限一般为12个月,到期学校将下发《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处分撤销通知单》,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可以正常参与学院的评优评先.
第三章 处理程序与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一)报告情况
1.违纪事件发生后,各教学院(部)要及时向学生处和涉及的单位报告,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要同时向院保卫处报告。
2.较严重的或有可能导致为恶性事件的,在向院保卫处报告的同时要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控制事态的不良发展。
3.各教学院部要第一时间调查取证,保存好相关证词、证物及影视资料。
(二)组织调查
1.违纪事件发生后,辅导员应及时找违纪者谈话,调查了解情况,同时对违纪者进行批评教育;违纪者应写出违纪事件详细过程,书面检查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各教学院(部)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写出情况说明,按权限要求需报学院处理的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学生处,学生处按规定程序处理。
2.打架致伤及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院保卫处负责调查。院保卫处调查清楚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移交学生处,学生处按规定程序处理。
3.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几个院的学生时,学生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三)核备程序
1.凡记过以下处分,由各教学院部会议研究决定,并将有关材料(包括事件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2.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根据有关部门调查证明材料和建议作出处理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院长办公会或院长授权委托专门会议决定,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省教育厅审批。
3.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各教学院部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周内,依权限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将由学生处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同时对各责任院部进行通报批评。各院部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核,或由学生处直接提出处理意见,依程序做出处分决定。有关单位应认真及时执行学院的决定。
4.在特殊情况下,学院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5.凡涉及考试作弊和违反学术纪律的处分,学生处依据教务处调查核实的材料和处理建议,依程序处理。
6.所有处分决定,均以学校文件下发。
第三十一条学生违纪处理的执行
(一)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处理结论要同被处理人见面,允许被处理人申辩、申诉、申请复议和保留意见。
(三)学生处分决定做出后,要出具处分决定书,由各院部将处分决定书送达给学生本人,各院部要指定专人和受处分学生谈话,并履行签字手续和谈话记录制度,将签字的处分决定书和谈话记录存档备查。处分决定视情况可以在各院部学生大会或班会上公布。除对涉及法律规定不予公布的情况外,所有学生处分决定一律依权限进行公布,自签发当日起生效。
(四)学院(各院部)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五)学院(各院部)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各院部)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六)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七)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将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八)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学院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九)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十)学生违纪处分文件的管理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专人、专柜管理,严格执行文件查阅、文件进出程序。学生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档案,任何人无权擅自注消档案中的处分决定,违者档案管理规定予以追究。
(十一)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公布之日起十日内必须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逾期由院监督其办理,回家路费自理。逾期不离校者,由院保卫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开除学籍的学生一律不得复学,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章 学生申诉
第三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学工委主任、主管学生副院长、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拟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院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见《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办法》。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依据《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在实施中,本规定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则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六条 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周口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未尽事项经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组织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学生正常申诉的渠道,保障学生权益,特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设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为复议处分决定:
(一)不服教学学院给予处分的申诉案件。
(二)不服教务处给予处分的申诉案件。
(三)不服学生处给予处分的申诉案件。
(四)不服院长会议给予处分的申诉案件。
(五)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申诉案件。
第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学工委主任、主管领导、学生处工作人员、教务处工作人员、团委工作人员、纪检委工作人员各一名和各学院具有两年以上学生工作经历的辅导员各一名、学院聘请律师一名、院学生会成员两名。其中学院主管领导任主席,学生处、纪检委工作人员任兼职干事。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三年为一届,成员可连任一次。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每两个月开会一次,但视案情主要随时可以召开会议。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开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处理结论以及处理书的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其余事项的决议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为通过。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不得指派或委托他人代理出席。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若为申诉案件的申诉人、有关学院人员或直接参与审诉案件的决定者,应回避。
第八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归院纪委。
附件4
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为建立学生申诉制度,切实维护学生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申诉
第一条 学院各部门对违规、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后,学生认为学院处分有违规或不当以至损害权益者,有权依据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二条 违纪学生要求申诉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可与不可抗力终止后两个工作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书,请求受理。
第三条 申诉要以书面提出,申诉书要写明以下事项,由申诉人签名:
(一)申诉人姓名、年龄、性别、所在学院、年级、专业、学号、住所及联系电话。
(二)原处分单位。
(三)申诉的事实及其理由。
(四)申诉年、月、日。
(五)依据。三人以上共同申诉时,应由申诉人选出三人以下的代表人,并赋予代表委托书。
第四条申诉人与申诉书外,应同时向原处分单位提交申诉副本。原处分单位应自收到申诉书副本至次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附具原处分决定、对申诉的答复及相关文件,送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若原处分单位认定申诉有理由者,可自行搞注销或变更原处分,并告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五条 原处分单位逾期不提出答复及相关文件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可以直接处理。
第六条 申诉人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就同一事实不得再提起申诉。
第七条 申诉不符合条件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书面形式驳回,并可就处理方式提出建议。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九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十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 评议
第十三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事件后,应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评议定书。在评议决定做出前,受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人可继续在本院肄业。
第十四条 评议不公开,由申诉人、原处分单位有关人员到会说明。
第十五条 评议内容涉及申诉人或有关人员的隐私,或原处分单位的机密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六条评议决定书应写明以下事项:
(一)申诉人姓名、年龄、性别、所属学院、年级、专业、学号、住所及联系电话。
(二)原处分单位。
(三)主言语、事实及理由。
(四)评议决定单位。
(五)年、月、日。评议决定书要送达申诉人及原处分单位。
第十七条 在申诉程序进行中,申诉人或有关人员就申诉事件或其相牵连事项提出诉讼者,应及时通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通知中止评议,待诉讼终结后继续评议。
第十八条 原处分单位对于评议决定认为有违犯法规难于执行的,原处分单位自收到评议决定书之次日七个工作日内报校长会议,并通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院长会议若认为理由充分者,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必须再议。若原处分单位为院长会议,则报院党委会议研究,程序参照本条。
第十九条 若无第十五条情况,评议决定应立即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规定的各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周口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5
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和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普通高等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和我院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依法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类安全事故,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坚持以德树人为根本、教育先行、预防为主、保护学生、明确责任、管教结合、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妥善处理的原则,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做好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和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第四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明确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对在工作中因不履行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职责酿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学院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是对学生在学院学习期间安全教育、管理和事故处理的规范。学生指在校注册学习并取得学籍的各类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成立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是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的领导机构。
第七条 学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重要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我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研究决定学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八条 学生处侧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行为管理和办理学生人身保险,并参与学生安全事故处理。保卫处侧重进行校园安全防范、设施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和学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参与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九条 各学院(部)是具体组织实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单位,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学院(部)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十条 全院各有关单位要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结合自己的工作特点和职能制定学生安全教育计划,积极组织开展以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根据我院实际和学生特点适时开展。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各学院(部)每学期都要集中对学生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活动。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学习生活、节假日中要以适当的方式,经常对学生进行防盗、防火、防病、防事故、防非法网贷的教育,使学生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将安全教育融入日常教学活动,实施安全教育“三进”工程,教育学生应自觉学习安全防范知识,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十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与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有机结合,要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使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把因心理障碍发生的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各有关单位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建立和健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职责,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全校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各项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五条 校园实行门卫制度,进入学院的人员应当持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或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对进人校园的校外人员,应要求其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对不能说明情况又拒不登记的,应拒绝其进入学院。
第十六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学院的稳定,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和学院稳定的活动,不得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同时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保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自我防范网络、电信诈骗、非法校园贷。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各种淫秽书刊、封建迷信宣传物等非法出版物,不参与酗酒、打架斗殴、校园欺凌和赌博,不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禁止学生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品,严禁制、贩、吸食毒品,自觉维护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注意防火、防盗,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学院内从事宗教活动。
第十九条 学生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饮食店、商店进餐或购买食品,注意饮食卫生。
第二十条 学生在各项教学活动和其它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
(一)在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发现和发生实验设备工作不正常和其它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二)自觉遵守文娱体育场(馆)、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有关安全规定,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
(三)在专业实习、社会实践、假期旅途、军训、劳动等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等安全;
(四)自觉遵守学院有关规定,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禁止在校学习期间擅自外出旅游和到自然水域游泳;
(五)自觉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
第二十一条 学生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并且必须有学生管理人员在场,组织者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负责整个活动的安全,学生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未获批准的不得进行以上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公寓的安全与卫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一)学生不得擅自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公寓,不得私配、转借公寓钥匙;
(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禁止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
(三)学生不得私接电线和违章使用电器设备,违者一经发现,管理人员应及时拆除并没收违章使用的电器设备;
(四)不得在学生公寓内焚烧物品,不得私藏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五)自觉遵守作息制度,不得擅自在外租房居住,不得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晚归者应如实向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并进行登记;
(六)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公寓内不存放大额现金;
(七)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离开公寓应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时,有关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缩小影响,并及时向学院报告。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师生员工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院保卫科或公安部门处理。学院有关部门和在现场的师生应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以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二十四条 学院支持和鼓励学生办理人身保险,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有关各学院部或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及过错程度,可依据有关规定要求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重大损失事故后,有关各学院(部)或部门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并保护现场,同时要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事故发生后需向公安机关报告或需由公安机关处理的,应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有关各学院(部)或部门应及时向学院领导报告。经学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研究后,按规定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发生意外,学生及家长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八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有关权威部门鉴定认为生活能够自理,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院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退学学生应回其家长所在地,由当地民政、劳动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死亡或责任不由学院承担的意外死亡的学生,学院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院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用于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条 因学院责任发生意外死亡的学生,由学院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院负担全部的丧葬费,另可一次性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第三十一条 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的平均奖学金数。凡是事故责任由学院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院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二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院将报请省、市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责令其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者,应从重处分。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有过错责任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和后果,按照《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按有关程序和在规定期限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省教育厅申诉;由公安机关处理的,可向公安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申诉。对申诉答复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周口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6
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实施办法
心理健康教育是现代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大学生是国家建设、民族振兴的人才储备,他们能否以健康的心理学习、生活,直接关系到国家高素质人才培养和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心理健康教育实施办法》如下:
一、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活动
充分利用报刊、橱窗、广播、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和手段,积极开展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扩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影响面。开通心理咨询热线,拓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渠道。邀请校内外心理学专家为大学生做专题报告,帮助大学生掌握心理健康相关知识和应对办法。每学年要至少开展一次集中宣传教育活动。
二、强化大学生心理辅导和咨询工作
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开展经常性的心理辅导与咨询工作。面向全体大学生,做好心理辅导和咨询工作。通过个别咨询、团体咨询、电话咨询、网络咨询、书信咨询、班级辅导、心理行为训练等多种形式,为大学生提供及时、有效、高质量的心理健康指导与服务。要做好新生、应届毕业生、家庭贫困学生,特别是学习困难学生、失恋学生、违纪学生、言行异常学生的心理辅导与咨询工作,帮助他们化解心理压力,克服心理障碍。在心理辅导与咨询中发现存在严重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的学生,要及时联系家长并转介到专业卫生机构进行治疗。
三、在大学一年级开设心理健康教育必修课
开设心理健康教育必修课是实施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方面和规定要求。各个学科各个专业都要在大学一年级第一学期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要系统地向学生传播心理健康知识,提高学生的心理健康意识,掌握促进心理健康的科学方法,让全体学生达到健康发展的目标。要通过案例教学、体验活动、行为训练等多种形式的课堂教学传播心理调适方法,介绍增进心理健康的途径,使广大学生提高心理认识水平,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不断完善心理品质,增强心理素质。
另外,还要结合各学科教学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从形式上说,教师在课堂教学的组织、设计、管理等方面都要符合和促进学生的心理健康,建立“平等、民主、真诚、尊重”的师生关系。从内容上说,应结合各学科特点,依据学生不同的心理情况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将心理健康教育渗透到各个学科教学中。
四、认真组织开展新生心理健康普查工作
每年都要对新生认真开展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和排查工作,建立大学生心理档案,建立心理问题筛查、干预、跟踪、管理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坚持科学性、系统性、发展性、保密性、教育性原则,规范处理和科学运用各种测量结果,积极做好心理问题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干预工作,做到心理问题及早发现、及时处理、有效干预。
五、积极举办心理健康专题讲座
通过专题讲座开展心理辅导是心理健康教育行之有效的手段和形式。心理辅导即教育者运用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行为科学乃至精神医学等多种学科的理论和技术,帮助学生自我认识、自我接纳、自我调节,从而充分开发自我潜能,促进心理健康与人格和谐发展。内容涵盖生活、学习、人格、职业、危机辅导等方面。教育学、心理学教师及其他热心于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专家、学者均应积极参与。每学期至少举办一次,每次讲座两个小时左右,计入工作量。
六、建立心理健康档案
建立心理健康档案是跟踪、监测、调控学生心理的重要手段,即通过不断进行心理健康检测,获取各种心理健康信息,为心理健康教育的开展提供科学依据。心理健康检测是运用心理学方法和技术评估人们的心理状况、心理差异及行为表现,主要有一般检查、神经系统检查和心理测验三类,因此,要通过建立心理实验室推动这一工作,并有专人负责。
七、解决突出心理问题
部分大学生有很多方面的心理问题和障碍,有时是突如其来、防不胜防,有些矛盾和问题非常尖锐复杂。诸如独立和依赖的矛盾、理想与现实的冲突、性生理与性心理的矛盾、人际交往障碍、学习障碍、情感情绪上的困挠等。因此要教育大学生掌握一定的心理卫生知识,建立合理的生活秩序,确立合理的生活节奏,科学用脑,善于调控情绪,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树立符合实际的奋斗目标,培养良好的人格品质。当学生出现突出问题时,学校、院系、部门领导和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尤其是心理工作者要互相配合,通力合作,协调解决。
八、加大投入完善相关保障措施
(一)支持和强化师资培训,使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达到或相当于心理咨询师的能力和水平,以提高教育教学和咨询效果;
(二)完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建设,逐步达到省定标准,力争成为省级示范点;
(三)每天安排专人值班接受心理咨询,通过鉴定、诊断、干预等为心理障碍者提供心理指导和帮助,缓冲其心理紧张和冲突,维护其心理健康。
值班人员咨询工作按有关规定计算工作量。
九、建立完善运行机制
(一)理论上的导向机制:提高认识,达成共识;
(二)管理上的制约机制:建立心理健康教育激励—评估—反馈机制,加强对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三)家庭与社会的协调机制:创立学校、家庭、社会协调一致的教育大环境;
(四)教师队伍的保障机制:全面提升教师素质和能力。
附件7
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请假制度
为维护学院的正常教学秩序,培养严谨的学风、校风,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我院就读学生在正常教学时间(包括早操、早晚自习、上课学院安排其它活动),均应履行请假手续。
二、请假首先向辅导员提出请假申请,填写请假条,写明请假理由然后根据规定逐级审批。
三、学生因病请假应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三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三天至一周以内的由辅导员报所在教学院(部)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批准,一周以上至一月以下的所在教学院(部)负责人批准。一月以上由本教学院部审批后报学生处批准后备案。
四、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事假一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一天至三周内的由班主任审核同意、报所在学院(部)审批,三天以上的所在学院(部)审批后报学生处批准,事假不得超过一周。
五、请假期满,请假学生须及时向辅导员、所在学院(部)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
六、学生病假、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诊断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所在教学院(部)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每月应在学生处报备,病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七、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八、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无论何种原因外出,均应如期返校并向所在教学院(部)报到,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返校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附件8
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创业大学生休学创业
暂行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实施意见》(教学〔2015〕261号)等文件精神,对休学从事自主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可保留学籍两年。为更好地促进、支持我校大学生创业和加强休学创业大学生的管理,现制定《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创业大学生休学创业的暂行管理规定》如下:
一、申请休学创业的条件
我校全日制大专创业大学生且法人必须是申请休学者本人。
二、申请休学创业的程序
1.学生本人向招生就业处提出书面休学创业申请;
2.学生本人向招生就业处递交户口本、身份证、学生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3.学生处审核通过后予以保留学籍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管理办法
1.申请休学创业的我校大学生,学籍最长可保留两年,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2.建立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允许将大学生开展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参加创业实践活动和自主创业等成效折算为学分;具体折算办法和标准,按教务处相关文件和规定执行。
3.学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30天,向学生处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附件9
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一、基本要求
1.关心国家大事,认真学习国家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有益的活动,遵章守法。
2.勤奋学习、不早退、不迟到、不旷课、有事请假、按时返校。
3.尊敬师长、举止文明、见面主动与老师打招呼,右行礼让。在公寓见老师及访客,一律用“老师”称谓,来时起立、走时送别。
4.讲究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不随意丢弃垃圾,主动打扫教室、公寓卫生,并保持干净。
5.爱护公物,节约用水用电。
6.严格遵守学院安全管理规定和交通安全规定。
二、起床
7.按时起床、整理内务,值日生按时值班打扫寝室卫生。不得在公寓内扔垃圾、泼污水。离开公寓前关闭门窗,注意安全。
8.按时上操及早晚自习,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按旷课一节处理,站队做到“快”“静”“齐”不穿拖鞋上操,因特殊情况不能出操应到班上自习。(否者按旷课一节处理)
三、上课
9.按时上下课,迟到应先“报告”后进班,上课不玩手机、不睡觉、按时完成作业。
10.课间休息时,不准在教室、走廊内追逐打闹。自习课与正课一样进班,不得大声喧哗、打闹,无故不上自习者按旷课记。
11.教师缺课时,学习班长立即向所在学院报告,其他同学在班内上自习。
四、集会
12.校内集会由各院(部)学生干部、班干部组织列队进场就座,并查看统计到会情况,不参加者按旷课处理。
13.尊重报告人,并鼓掌,按时退场。
五、就寝
14.晚上休息期间不准外出、不准夜不归宿、不准乱窜房间、不准留宿异性。
15.晚归者应登记后进入公寓,不准翻墙。
16.不准私拉电线、不准在公寓内使用大功率电器、有害物质。
17.服从公寓管理人员和学生干部的管理,不得顶撞和起哄。
附件10
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包联助”工程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包联助”工程建设,创新学生服务和管理机制,强化学生服务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学生服务和管理水平,使我院“包联助”工作品牌做实做强,根据《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实施“包联助”工程 强化学生服务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周职院〔2013〕63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一切”的工作理念,按照“联系学生,优质服务,改进工作,高效发展”的总体要求,改进工作作风,深入教育教学第一线,密切联系群众,切实解决好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优质服务,让家长放心,学生满意。
二、包联助分工的原则和办法
1.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是每个教职工的应尽职责,实施包联助工程必须齐抓共管,做好服务学生和管理工作必须通力协作。
2.分配原则:院领导联系各二级学院和中专部,各行政处室联系各班。
3.各二级学院自行指定2016级本学院学生“包联助”负责人,原则上各“包联助”负责人所负责的学生应在同一专业、同一班级、同一寝室。
4.各院部仍是学生服务和管理的主体,辅导员必须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5.所有招生人员继续对自己所招学生全程负责.
6.各处室所包班级内人员分配有由处室自己分配,分配方案报学生处备案.
三、“包联助”的工作内容和标准
㈠内容
“包联助”工程是改进学生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助推器”和“电子眼”。其主要内容为:
“包”——各联系人为其联系学生的在校学习实训、思想表现、毕业就业等方面服务工作的承包人。
“联”——各联系人负责所联系学生自入校到毕业的信息沟通工作,做好与学生及家长定期与不定期联系和沟通掌握学生在校及假期期间的情况,及时向学生家长通报学生在校表现情况,使家长对学生学习生活放心、安心。
“助”——各联系人要为所联系学生做全方位的工作,帮助学生解决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经常了解学生对教学、生活、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到相关职能部门,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不断改进工作,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㈡工作标准
1.每一名联系人全方位负责所联系学生在校期间生活、学习、就业、思想疏导等工作。
2.每一名联系人每月与学生或家长联系不少于2次,特别是在节假日的开始与结束,应主动与学生和家长联系,了解学生离校、返校时间和其它具体事宜,准确掌握学生行踪,确保学生安全,确保家庭放心。
3.每一名联系人应经常主动联系学生,倾听学生对学院、教学、管理和服务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督促有关部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并把改进和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给学生,接受学生监督。
4.每一位联系人应主动按照要求与学生建立电话、QQ、飞信、约谈等沟通渠道,开展好联系学生,服务学生的各项工作。如因工作失误造成消极或不良影响,学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四、监督管理与绩效考评
1.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包联助”责任人工作开展情况,每学期采取抽查和定期检查方式进行,一学期不少于两次,每年不少于四次,检查结果四次相加为最后的总排名
2.每学年,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根据查验工作记录、学生座谈、平时考察与评估结果,对“包联助”责任人工作进行综合绩效考评,表彰先进。
3.“包联助”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在学院晋级晋职中享受院级荣誉待遇。
4.把“包联助”工作先进个人评比结果与学院“四制工作法”实施方案相关考评标准挂钩,为“四制工作法”的重要考核指标,纳入对各部门的年度工作考核。
附件11
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军训管理规定
第一条 军训的意义
学院开展军训是为了增强学生组织纪律观念和国防观念,学习解放军的好作风、好传统,养成团结、紧张、严肃、活泼的优良作风;另一方面,军训可以促进新生对学院各方面的认识,能够尽快适应环境,便于学院更好地进行管理,同时为新同学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二条 军训的内容
(一)队列步伐训练,军事理论;
(二)内务整理;
(三)管理教育(学习学院各项管理规定)。
(四)日常养成教育
第三条 军训时间及方法
(一)新生报到后的前三周左右进行军训;
(二)每班(50人左右)配一名教官,按照军训日程安排,在教官指挥下,进行严格的军训。
第四条 军训要求
(一)训练时服装统一,仪表整齐;
(二)严格执行条令条例,按规范施教;
(三)凡军训班级在参加军训会操时评定成绩,排列名次;
(四)军训期间不准请假,因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必须由本人写明原因,经辅导员,军训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否则按旷课论处,根据学生管理规定要求给与纪律处分,并对该生军训鉴定记为不合格,转入学生档案.
第五条 组织领导和分工
(一)成立学生军训领导小组,组长由学生处长担任,副组长由各学院分管学生的领导、军训教官担任;
(二)军训课列入教学计划,由教务部门统一安排,学生处负责与部队领导联系,制定具体的军训日程安排;
(三)学生处负责军训会操比赛。
附:队列会操计分标准
第一条 计分项目
(一)精神面貌(10);
(二)立正稍息(15);
(三)停止间转法(15);
(四)跑步与立定(15);
(五)齐步与立定(15);
(六)正步与立定(15);
(七)班级整体(15)。总计100分
第二条 计分标准
(一)各班姿态端正、严肃认真、精神振奋、口号宏亮,得满分;
(二)立整稍息做到挺腿、挺胸、肩平、头正、上体正直,得满分;
(三)停止间转法,两腿挺直,转向迅速,靠腿有力,上身保证立正姿态,得满分;
(四)跑步脚尖着地,抱拳迅速,小臂水平摆、上体保持立正姿势,得满分;
(五)正步走两腿踢出后挺直,脚掌与地成平行、着地有力,摆臂时小臂变曲成水平速度适当,得满分;
(六)齐步走,脚跟先着地,步速适当,摆臂自然,头正颈直,得满分;
(七)全班整齐一致,得满分。
附件12
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一、学生证、校徽是在校学生的证件和标志,必须随身携带(佩戴),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更不允许涂改和转借他人。
二、新生报到取得学籍后,以班为单位到学生学籍管理科领取学生证和校徽。学生毕业或因其他原因离校办理离校手续时由学生处收回注销,不能交回者,按遗失处理。学生证于每学期注册盖章后方能生效。
三、学生遗失学生证或校微必须及时向学生处提交书面报告,写明遗失的原因、地点、证人。并由学生写出遗失声明并交纳规定的办证费。如遗失不报,被他人利用造成不良后果者,由学生本人承担一切后果。
四、学生遗失学生证,每周三下午课外活动凭辅导员和各学院院长签字到学生处办理补领手续,其他时间一律不予办理。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补发一次学生证或校徽,如再遗失,不再补发。
五、学生应如实在学生证上填报离住址最近的一个火车站,如果父母不在同一地点,则只能选择一方。乘车区间填写后不得随意涂改,如家庭住址变动,必须凭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开具的证明方可更改。
六、按国家规定,寒、暑假学生可享受火车票半价优惠,丢失学生证者,半年内不得享受。
七、学生如将学生证损坏,要作书面检查,各所在学院(部)审核后到学生处学籍管理科换发。以旧换新,须交纳工本费。
八、学生证、校徽只限学生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或重领。凡涂改、转借、冒用或持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学生证或校徽者,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
附件13
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 学生社团
第一条 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学生为增长知识,锻炼能力,丰富和活跃课余文化生活,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为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指导,依据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纪律有关规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同时社团活动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原则,保证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社团必须接受学院归口单位的管理和指导。其归口指导单位是院团委,管理单位是学生社团联合会。
各二级学院团总支对由本学院学生担任负责人的社团也应进行必要的指导。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是学校正式注册登记的学生(不包括短期进修生)。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五条 社团发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名以上学生发起成立;
(二)有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
(三)完成章程等准备工作,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经济来源及物质条件和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四)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之必要。
第六条 社团成立应履行下列手段:
(一)由筹备组主要负责人到院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章程草案和发起人名单。
(二)经院团委初步审核后,由筹备组到院团委领取并填写《周口职业技术学院社团登记表》和《社团负责人登记表》一式三份,履行正式手续,经学院团委正式审核后备案,并核发注册登记号。
(三)《社团登记表》和《社团负责人情况登记表》报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社团各一份。
(四)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公开会议形式宣布成立。
第七条 社团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
社团组成人员情况(包括所属二级学院、年级、政治面貌、住址等)须报学院团委备案。
第八条 社团负责人从本社团中选举并报所在二级学院团总支同意,由学院团委认可产生。选举受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监督。
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院正式注册的学生,由辅导员签字同意;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校规校纪。热心于社会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班级有一定威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两门或两门以上功课不及格者;
(二)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归口单位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四)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团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五)有其它违反校纪行为者。
第九条 社团名称必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对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及阿拉伯发数字组织的名称及其它不宜使用的名称。
第十条 社团可聘请若干政策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或在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社团活动的专家、学者或教师担任指导教师、顾问或名誉社长(或会长),但必须征得院团委事先同意。
第十一条 社团在征得院团委同意后,可自备各种形状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以便开展工作,但不刻制任何公章。
第三章 社团活动
各社团应积极开展活动,每月定期向学生社团联合会通报活动情况。每年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牵头举办的“社团活动月”中,各社团必须积极组织特色活动。
第十二条 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出具广告、公告等必须署社团名称和注册登记号。任何社团不得盗用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社团在举办各种大型活动之前,须向院团委递交申请报告,经初步审核同意后再提交一份经费预算报告及具体活动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社团活动。
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院团委进行口头或书面的总结汇报。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事先向院团委提交社团联合活动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着手准备工作。在准备工作完成后,由准备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院团委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十五条 社团举办与校内其它单位或校外团体、单位的联合活动,须事先征得院团委同意后并上报合作单位的证明材料及活动方案,由院团委报上级机关或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社团举办有我校外籍教师参加的活动,必须报院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社团举办讲座,报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社团邀请社会人员在院内举办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须在三天前向院团委提出申请。申请时要说明被邀请人的姓名、所在单位,讲座或报告内容、时间、地点,“主要负责人”等,必要时应出示被邀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介绍信。
(二)院团委审核同意后,社团负责人持证明(校团委盖章、审批人签名)到学校有关部门借用活动场所。
(三)讲座、报告会的秩序由社团负责维持,讲座、报告会的内容与申请不符者,一切后果由该社团及组织者负责。
(四)讲座、报告会结合后,由组织者向院团委作口头或书面汇报。
(五)任何个人和未经批准的组织均不得以社团名义自行邀请校外人员举办讲座、报告等。
第十八条 社团举办各类培训班,学习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院团委批准后,可在其活动范围内,面向校内师生员工举办培训班、学习班。办班要为师生员工服务为宗旨,必须对师生员工负责,收费标准必须符合学校有关规定。
(二)办班的社团需在两周前向学院团委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提交办班的内容、人数,讲授方式、次数、教员、教材情况、收费办法、招生方式等,经批准后方可张贴海报招生。
(三)办班社团及组织者应负责办班秩序的维护及其它有关事宜。
第十九条 社团举办群众性集会和活动(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等),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社团在学校举行室外群众性集会和活动,须在五天前向院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行。
(二)申请须说明集会和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三)社团活动的组织者要对集会的秩序安全及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 社团张贴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社团公开张贴的各种布告、通知、海报、启示、广告和宣传品等,应向学院团委申报,经批准后,张贴在校内的社团信息栏上,不得在建筑物的门、墙和树木及电线杆上张贴。
(二)社团出版物须内容真实,字迹端正,纸张整洁且须署社团正式名称和注册号,以示负责且便于联系。
(三)严禁张贴未批准的各种活动的通知、海报、启示、广告等,严禁使用不规范文字和不文明图画、标志。
第二十一条 社团出版刊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院团委对社团刊物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社团刊物仅指社团编印的、未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刊物(包括小报)。
(二)社团出版刊物,应先向院团委提出申请交提交经费预算报告,申请包括申报刊物的名称、宗旨、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费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
(三)经院团委批准后,社团方可开始征稿、筹集经费等有关刊物的准备工作。征稿结束后社团须提交刊物的全部原稿报校团委审批,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由院团委发给准印证,社团方可在指定的范围打印、制作。
(四)社团刊物所登文章由作者编者自负文责。
(五)社团刊物只限于校内交流和宣传。需与校外单位和个人交流的须经院团委同意。
(六)凡经登记批准出版的刊物,每期必须送五份交校团委审阅并存档。社团刊物未经申请或申请后未批准的严禁编印出版。
(七)社团刊物需要公开发行的,须经院团委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四章 社团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为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学生社团联合会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例会。各社团负责人须按时参加,对无故不参加者,院团委有权进行批评,直至暂停其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团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到学院团委办理学期注册手续,并同时提交本学期工作计划和上学期工作总结。
第二十四条 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中有错误或重大失误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社团负责人或其主要成员以社团名义所进行的活动视为社团活动。
第二十五条 每学期末,院团委根据各社团人数活动情况,民意调查指数等综合,评出优秀社团和社团活动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学院团委对违反规定的社团,有权予以批评教育。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团委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无正式的负责人的组织机构;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三)不接受学校各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四)财务出现较大差错和混乱;
(五)骨干成员有严重违反校纲国法的行为;
(六)成员盗用社团名义活动;
(七)出现其它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其它有责任的成员,由学院团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严重者,给予团纪、校纪处分。
第二十八条 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团纪、处分的学生,未经院团委同意,不得再参加任何社团活动。
第五章 社团解散
第二十九条 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自行解散,并报送院团委备案。
第三十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院团委可将其解散;
(一)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背离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三)成员人数不足10人;
(四)连续两个月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
(五)盗用归口指导单位或其它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六)社团出现其它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周口职业技术学院校内一切学生社团。
第三十二条 凡以前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院团委。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4
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干部工作制度
一、学生干部管理办法总则
1.为加强学生干部管理与监督的力度,增强广大学生干部的自律意识、敬业意识和危机感,强化学生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促使广大学生干部敬业奉献、开拓创新、勤备务实,特制定本条例。
2.团委、学生处、各学院(部)对学生干部进行管理与监督。管理、监督的具体范围是:
(1)班级的班长、团支书;
(2)团委、学生会、各二级学院的学生干部中的全体成员。学生班级中的班委由班主任负责管理与监督。
3.学生干部的管理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团委、学生处负责。
二、管理、监督的主要内容
1.团委、学生处、各学院部对学生干部的管理与监督主要侧重于学生干部的自律意识、学习情况、工作作风三个方面:
(1)自律意识主要看是否能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学生组织机构所作出的规定与规章,是否服从管理等。
(2)学习情况主要看学习成绩是否优良、是否有补考、挂科等。
(3)工作作风:主要指工作态度是否端正,是否能做到公平、公正、不徇私舞弊;是否能顾全大局、公道正派、遵守社会公德;工作作风是否民主,能否与他人合作共事等。
三、管理、监督的措施及方法
管理、监督的主要措施是:针对学生中有不良反映的学生干部,通过采取看工作、听反映、个别谈话、专项调查等方法,广泛听取指导教师、班主任、同事、同学、学生及学生组织的意见,并形成调查材料,参照本条例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团委、学生处。
四、学生干部处理条例
1.对学生干部的处理分为:通报批评、停职、劝退、撤销干部职务或除名。
2.经调查取证,有关部门讨论通过,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通报批评。
(1)学生发生违纪,学生干部在场未参与,未制止,未劝阻的;
(2)违犯学生组织的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
(3)不服从管理,情节较轻的;
(4)作方法简单,影响学生干部队伍整体形象,情节较轻的;
(5)表仪容差,劝阻后未及时改正的;
(6)工作不积极主动,不能较好完成工作任务的。
3.经调查取证,有关部门讨论通过,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予以撤销学生干部职务或除名。凡受到撤销学生干部职务或除名处理的学生干部,一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学生干部职务,任何学生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任用。
(1)记过及其以上纪律处分的。
(2)工作中徇私舞弊,影响较大的。
附件15
周口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
三好学生、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树立良好的学风和校风,激励、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二章 奖励种类和比例
第三条 奖励种类及比例:
院级三好学生5%;院级优秀学生干部5%(学生干部总数);院优秀(应届)毕业生5%;院先进班集体8%(班级人数);院文明公寓 5%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院级三好学生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热爱学院、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遵纪守法,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二)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自觉遵守学校纪律(无违纪现象),学习成绩在班内前30%以内。
(三)社会工作骨干,在文体活动中有突出贡献可适当放宽;
(四)上好体育课、早操,身体健康,积极参加健康的文体活动,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心理品质和卫生习惯;
(五)讲究卫生,在维护教室、公寓环境卫生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公寓检查评比中分数60%以下的不准参评。
第五条 院级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道德思想,工作能力强,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能出色地完成工作任务;工作扎实,讲求实效,相信和依靠同学,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能做细致深入的思想工作;
(二)学习成绩优良,自觉遵守学校纪律(无违纪现象),学习成绩在班内前30%以内。
第六条 院级优秀(应届)毕业生的条件:
(一)在校期间每学期均获得院级奖学金;
(二)考试平均成绩名列本专业全体学生数的20%;
(三)曾获得过院级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四)未受过任何校纪处分;
(五)在校学习期间所有课程考试成绩均在及格以上;
(六)毕业设计或论文成绩优秀。
第七条 先进班集体的条件:(具体量化)
(一)全班同学能积极参加院集体活动;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经常开展党章学习活动,且学有成效;班级干部能坚持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带领全班学生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在本学院本年度中能起带头作用,成绩突出并得到各班级学生的公认。
(二)全班学生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具有良好的学风。全班学生各门课程考试一次通过率达到85%且全班无考试舞弊现象,积极开展第二课堂活动的社会实践活动取得实际成果。
(三)全班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坚持早晨和课外锻炼,体育测评成绩70分以上。
(四)有一个团结一致、以身作则、联系学生。积极肯干的团队,在同学中有一定的威信,一年内班干部获优秀学生奖学金比例在70%以上。
(五)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全班同学在文明礼貌、尊敬师长、爱护公物、讲究卫生、勤俭节约、热爱劳动、遵守校纪校规等方面表现较好,全班学生所在公寓60%被评为本院文明公寓。
(六)一学年内全班学生中无警告以上处分,10人以上(按班级50人计算)
(七)除以上外主要根据班级综合量化考核成绩来定。
第八条 院文明公寓评定依据《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文明公寓评选办法》进行。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九条 评选办法及审批程序:
(一)评选工作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生处.相关处室.各院部具体组织实施,评比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标准,控制比例。
(二)院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由学生所在学院向学生处申报有关资料,经学生处审查后,报院领导审批。
(三)院级三好学生、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在辅导员指导下,民主推荐和班组评议相结合,由各院部审查同意后,报学院批准。各院部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可按上述评定程序,由各院部审批同意后报学生处备案。
(四)先进班集体的评比,由各院部根据班级量化评选标准组织考核并向学生处申报有关资料,经学生处审查后,报院领导审批。
(五)院学生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依据评选条件及院部学生工作量化积分结果,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
第十条 评选工作小组构成
由主抓学生工作的院长任组长,学工处处长、团委书记、各院书记,成员由学工处副处长、团委副书记、辅导员管理科科长、公寓科长、各学院辅导员组成。
第十一条 评选程序
(一)院下发通知后,各院部评比小组按比例,严格对照评选条件,评出本学院的先进班集体、先进个人,经本学院同意后,连同评选材料报送院学生处,由学生处报院长审批。
(二)院评比工作领导小组在听取各学院的介绍及答辩后,以不计名投票方式评选出院级先进工作单位。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对荣获院级三好学生、院级优秀学生干部、院级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学生,填写统一印制的登记表,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对荣获院级三好学生、院级优秀学生干部、院级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对评出的各种奖项,如出现情况不符者,学生有权向各院部、学院反映,经核实后,视其情况处理,直至取消获奖资格、给予纪律处分等。
第十五条 凡受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其所有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六条 奖励的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的四月份进行(有时间规定的除外),特殊情况时间另定。
第十七条 各教学院(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周口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16
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助学金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其在德、智、体、美等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设立国家助学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院普通全日制在校专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院普通全日制在校专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院普通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以资助其生活费为目的。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具有正式学籍,按期注册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学生。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学年度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国家奖助学金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追求进步。
第九条遵纪守法,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从无违纪的不良记录;并按规定缴费、注册。
第十条自强不息,生活朴素,勤俭节约,不铺张浪费,无不良嗜好。
第三章 国家奖助学金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办法
1.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奖学金除符合第二章的基本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二、三年级学生。
(2)成绩标准。国家奖学金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在前10%至前30%之间者,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详见教育部办公厅“教财厅函〔2010〕16号”通知)。
2.国家奖学金的个人申请材料
根据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
学生的申请国家奖学金材料包括:
(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缴纳学费发票原件或财务处学费证明原件;
(3)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加盖教学院部、教务处公章);
(4)提供上一学年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办法
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除符合第二章的基本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二、三年级学生。
(2)成绩标准。国家励志奖学金要求综合考评成绩和学习成绩均应在评选范围的前25%以内。
(3)积极参加学院和教学院部组织的活动,至少获得一次院级表彰,获得市级以上表彰者优先考虑。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个人申请材料
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
学生的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材料包括: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缴纳学费发票原件或财务处学费证明原件;
(3)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加盖教学院部、教务处公章);
(4)提供上一学年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办法
1.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助学金除符合第二章的基本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2)家庭贫困。国家助学金的评选要重点突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救助作用,不得将学习成绩作为主要的评选因素。
2.国家助学金的个人申请材料
根据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
学生的申请国家助学金材料包括:
(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缴纳学费发票原件或财务处学费证明原件;
(3)提供家庭所在地,农村村委会(城市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民政部门出具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4)有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学生须提供相应卡的原件和复印件。
(5)如果家庭成员有残疾、重病等情况的,应提供残疾证、病历卡、就诊单复印件等佐证材料。属于地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的,应提供低保证等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1.个人申请。
2.班级民主评议及辅导员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提交个人申请材料开展民主量化评议。确定班级初评名单,报教学院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3.教学院部审核。各教学院部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班评选小组推荐名单进行全面复核,经过审议讨论后,确定本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在本院公示不少于5天,征求师生意见,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将候选人总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处。
4.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将各教学院部报送的名单提交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经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在全院公示不少于5天,公示期间学院设立投诉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5.上报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正式确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学生处整理好有关材料,报请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将获奖名单和有关材料按时上报省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第四章 国家奖助学金的金额标准与名额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额度标准按照上级要求和《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认定档次为一般困难为每生每年2000元,特别困难为每生每年3000元,特殊困难为每生每年4000元。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教育脱贫等五个专项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20号)的要求,在我院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普通专科学生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国家奖助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市财政局确定。
第五章 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将奖金划拨给学校后,由学生处会同财务处将各项奖金按要求统一直接发放至学生个人银行账户,任何人不可代领。国家奖助学金发放结束后,学院学生处、纪检监察室等相关部门将检查各教学院部发放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在全院通报。
第六章 国家奖助学金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为加强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学院成立由学生处主要领导为主任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各教学院部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为主任的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各班成立由辅导员为组长的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必须包括学生干部代表和学生代表。以班级为单位及时向学生传达评选通知和相关评选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在向有关部门报送评审名单及有关材料之前,对于拟获奖助学生名单必须在教学院部和学院两个层次面向所辖学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均不得少于5天。
第二十条 对于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或在整个申请、评审及享受奖学金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学院评审委员会将根据问题的性质会同相关单位予以审查。经查属实,且违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理。处理方式如下:
1.实行责任追究制,各教学院部党支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2.公示期间若发现学生在申请及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将直接取消申请学生的获奖资格,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核减下一年度该生所在学院的分配名额,核减的名额增加到评审过程表现突出的学院。
3.已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果在申请及评审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追回已发的奖学金外,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根据《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附件17
周口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精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转发<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教办财〔2017〕73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认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三条 参照周口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特别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依据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和相关佐证材料,三档的认定标准分别为: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周口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周口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可认定为特别困难;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周口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同时家庭因遭遇突发自然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家庭成员患重病需承担高额医药费等,可认定为特殊困难。
认定工作中,要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等予以重点关注。
第三章 认定原则与组织实施
第四条 认定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认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与管理全校认定工作。
(二)各教学院部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为组长,资助专办员为副组长,全体辅导员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与审核教学院部的认定工作。
(三)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认定时间与程序
第六条 认定工作每学年秋季学期(9月)集中进行一次。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申请或中途因家庭遭遇突发性变故而导致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在集中认定工作结束后递交困难证明材料和延迟申请认定的原因说明,学校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补充认定工作。
第七条 认定工作的程序如下:
(一)学生申请
录取新生可以使用与录取通知书同时寄送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在校学生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可以根据需要向教学院部领取或至学生处网站下载《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
学生于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前如实填写《调查表》或《认定申请表》,并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在表上签章证明该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学生应对表中所填个人及家庭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原则上不应有随意涂改现象。表中民政部门签章处应有工作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学校在需要时进行电话沟通与核实。
如果家庭成员有残疾、重病等情况的,应提供残疾证、病历卡、就诊单复印件等佐证材料。属于地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的,应提供低保证等相关佐证材料。
开学初,学生将《调查表》或《认定申请表》及其他佐证材料交给辅导员。辅导员应提醒需要申请认定的困难学生及时递交材料。
(二)班级民主评议及辅导员审核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提交《调查表》或《认定申请表》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进行民主评议时,应以本校确定的认定标准为依据,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水平,参考导致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因素,着重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孤残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经过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填写“民主评议意见”,确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报教学院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三)教学院部审核、公示
各教学院部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各班级申报的初评名单。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修改。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初评名单后,要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本学院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书面异议材料,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书面申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修正。
学生的《调查表》或《认定申请表》纸质材料由教学院部负责收齐整理后,按学校要求在相应时间内送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四)学校复核、审定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各学院报送的认定资料进行集中复核,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生的纸质申请材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存放保管。
第五章监督与教育
第八条 学校和教学院部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 各教学院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教学院部应及时告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便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结果将作为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8
周口职业技术学院院奖、助学金评选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发奋向上,刻苦学习以德树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诚信、自强、括新型人才,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资金来源:提取学院每年事业收入的4%,用于校内学生资助。
一、学院奖学金
(一)院长奖学金
院长奖学金是为了奖励为学院赢得较高声誉、或做出重大要贡献的学生而设立的特别奖学金。
申请院长奖学金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相关理论研究或科技创新实践中获得重要突破,并经权威机构认可;
2参加有影响的交流活动,在省内外产生较大影响;
3代表学院参加国际、国家级、各类大型重要比赛、取得突出成绩;
4关心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对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提出有影响的、可操作的建议和方案,被学校有关部门吸收并采用;
5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或社会公益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
院长奖学金名额限制2名以内。奖励金额幅度为3000-5000元,视情况而定。
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班级推荐、教学院部(部)审核,所在院部整理申请人的具体事迹,经与学生处及有关职能部门协商,根据具体事迹提出奖励标准、表彰方式的建议,报学院党委会研究批准。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
1.奖学金一学年评定一次。奖励标准为: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500元。
2.一等奖按照全日制人数的2%、二等奖按照全日制人数的6%、三等奖按照全日制人数的10%。
3.申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爱国、自强、自立
(2)遵纪守法,模糊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德优良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业成绩在班内名列前茅
(4)学生综合考试成绩名列班级前5%者、且“学生操行量化”达90分以上者,可参评一等奖学金。学生综合考试成绩名列班级前10%者、且“学生操行量化”达85分以上者,可参评二等奖学金。学生综合考试成绩名列班级前15%者、且“学生操德量化”达80分以上者,可参评三等奖学金。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
(1)受纪律处分,未撤销者
(2)有考试单科成绩不及格者
(3)旷课10节课以上者
(4)无故未足额缴纳学费着
(5)其它不能获得参评资格的情况
5.每年10月份开展奖学金评定工作,各教学院部根据学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校规校纪对学生进行综合考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6.各学院评选奖学金名单及相关评定程序及信息在本学院公示不少于三天,公示无异议后于规定时间报学生处审核。
7.奖学金评定程序
(1)个人申请→班级评议→学院审核→学生处审核。
(2)在全院范围内学生处在公示不少于三天。
(3)主管领导审批
(4)颁发证书及奖金
二、学院助学金
学院助学金是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由学院从当年事业收入中提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的资金。享受学院助学金的学生,必须是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负担学费、生活费而不能正常完成学业和可能辍学的学生。在助学金有限的情况下,贫困学生助学金重点倾向来自特困地区的农村的贫困学生,资助比例为在校生的10%,每生每年500元。
申请学院助学金,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我院学籍的学生,学生在班级经济困难认定时认定为贫困或以上等级。
(二)学院助学金优先考虑没有获得国家助学金的贫困学生。
凡符合条件规定的学生均可申请学院助学金,学院对申请人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有必要时辅导员或资助专管人员到贫困学生家中进行走访。
对经审核合格的贫困学生,报学生处审批。学院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贫困学生申请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
三、减免学费
减免学费是学院对部分因家庭经济条件所限,缴纳学费确有困难的学生实行的一项资助措施。学院根据每年度助学经费预算,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确定相应的减免学费额度。减免学费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减免学费学生数量控制在在校生人数的5‰以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申请减免学费:
(1)烈士子女;
(2)无资助上学的孤儿;
(3)优抚家庭子女;
(4)父母伤残,需享受社会救济者;
(5)家庭经济困难,本人身患重病且正在医治之中者;
(6)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发生重大变故者;
(7)国家法令或文件规定应予减免学费者;
(8)其他确需减免者。
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及在校实际表现,酌情减免学费,减免共分为三个等级。
一等:减免全部学费;
二等:减免学费的二分之一;
三等:减免学费的三分之一。
各等级减免的具体条件:
一等:没有经济来源,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的烈士子女、孤儿学生;
二等:优抚家庭子女,家庭中父亲或母亲有伤、亡、残、病丧失劳动能力,无力支付学费的特困生;
三等: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变故,或学生本人患重病,无力支付全部学费的特困生。
四、特殊困难补助
学院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院经费预算,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特殊困难补助基金,主要用于帮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特殊性、突发性、临时性的经济困难。主要包括:
(一)生活补助和返乡补助:扶助因家庭经济特殊困难造成学习、生活和假期返乡困难的学生;
(二)突发事件补助:主要是扶助身患大病、重病、意外事故、家庭灾祸等突发原因导致家庭经济情况恶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一定的一次性补助;
(三)临时补助:主要有绿色通道补助、寒衣补助等形式。为了帮助家庭经济特殊困难新生顺利入学帮助缴纳部分学费或购买学习生活必需品的补助。寒衣补助是入冬时给一年级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发放的添置冬衣的补助或实物。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特殊困难补助基金:
(一)未按时报道注册的;
(二)受到学院或学校纪律处分的;
(三)本学期考试科目有两门及以上不及格的,在校期间五门及 以上不及格的;
(四)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在班内后20%的;
(五)不服从勤工助学安排的;
(六)平时有不良消费习惯(如吸烟、酗酒、铺张请客等)的。
特殊困难补助基金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定。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送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公示。公示结束后按照财务管理程序,通过财务处将特殊困难补助资金统一转至学生银行卡内。
特殊困难补助基金的发放标准:原则上每人每次400元。临时性和突发性的采取一次性发放,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
五、学院安排的伙食补贴
伙食补贴,是学院根据市场物价变动情况对在校生进行的资助,具体金额参照当年物价。
六、勤工助学
按照《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
七、学院其它资助项目
学院认为需要资助的其它情况。
附件19
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暂行规定
学生公寓是学生集体居住、学习、生活、交往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学校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学生住宿管理,培养学生优良的品德和良好的作风,保障学生的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我院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入住与退宿
(一)学生报到时凭注册证件办理住宿手续,按指定房间和床位住宿,任何人不得私自调换房间和床位。如学生转专业或复学等,须先报告宿管部门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入住。
(二)学生休学、退学、毕业时,应在接到离校通知后的两日内办理退宿手续,否则不签发离校通知单。
(三)办完离校手续后必须离校。
二、学生离校手续
(一)在校住宿学生假期离校手续
1.室内个人衣物叠放整齐,箱包、橱柜落锁;室内打扫干净。
2.晾晒在室外,窗台的衣物一律收回。
3.将床上垫掀起透气。
4.关好门窗。
5.关闭本室一切电器开关,切断电源。
(二)毕业生离校手续
1.毕业生离校时,凭学院通知、退宿汇总表到学生公寓值班室办理离校手续,交还钥匙和借用物品,由管理人员验收房间和家具物品,退还家具押金。
2.毕业生离校时,必须将个人物品搬出公寓,不得滞留公寓,否则按无主物品处理。
3.故意损坏公物,照价赔偿并处以1-5倍罚款,在墙壁门窗上乱涂乱画者,应予以清除并恢复原貌,学院将依据公寓管理规定给予本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记入学生档案。
三、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
(一)安全管理规定
1.严禁任何人擅自挪用消防器材;
2.禁止在公寓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燃放烟花爆竹、用酒精炉、蜡烛等各类明火器具);
3.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电吹风等电热器具及无3C认证的劣质电器产品、非安全器具;
4.严禁私拉电线或私接电器;严禁使用床头灯和充电应急灯,室内插座只能用于手机充电、电脑;
5.公寓内不准吸烟,严禁乱扔烟蒂;
6.禁止在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病毒标本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
7.寝室成员有责任负责房间照明、水电等公共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报修,不准私自改装电源插座、室内电路配套设施,做到人走灯息;
8.每生携带现金少许,个人财物妥善保管。
9.柜门、房间门钥匙随身携带,不得转借,丢失立即报公寓科更换(费用自理),寝室要做到人离门关;
10.患病时禁止在公寓内输液。
(二)处罚措施
1.在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病毒标本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擅自挪用消防器材,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学校将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2.公寓内有违章电器的,一经查出除没收外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知情不报者也将给予纪律处分。
3.公寓内私自移动、拆装、私扯电线,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损失由肇事者负责,无人承担者,所造成后果集体承担。
4.对故意损坏消防设施,一经发现从严从重处理。
四、学生公寓住校生纪律管理规定
1.公寓内早5:00开门,晚10:30落锁,严禁早出晚归。上课时间不准随便出入公寓。落锁后没有学生处或院部签字假条,不准出入公寓;
2.所有住宿学生必须遵守公寓的一切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的统一安排,不准私自换房间、床位、串公寓过夜,不准两人睡一张床;
3.严禁身份不明的人员出入公寓,同一至周五,不准把包或行李箱带出公寓,特殊情况带出公寓物品,凭有效证件请假条,经值班人员检查无误方可带出。
4.学生家长、亲朋来访需到各楼值班室登记,不得将客人私自带入房间,更不准私留客人,否则通报批评;
5.不准串异性公寓,不准随便换公寓住,如发现给予纪律处分;
6.故意损坏公物,处以1-2倍以上罚款外,报请学校给予从重处理,无意损坏公物者,维修费用由本人承担。无人承担者,集体承担,房间所有成员有维护监督本室公共物品的责任和义务;
7.学生公寓应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不准打人骂人,更不准在公寓内喝酒、吸烟、划拳、赌博,违反者警告以上处分;
8.不允许在楼内大声喧哗、打闹、说不文明语言,学生休息时不得开电脑、音响等,如因学习需要时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9.为了保证公寓环境整洁,所有学生不允许将饭菜以各种形式和借口带进公寓,否则视为违纪;
10.在公寓打架斗殴、闹事,破坏公寓正常秩序的报请学校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1.不准在楼道内堆放垃圾、乱泼脏水;不准向寝室窗口外乱扔杂物,违者给予警告处分,乱扔重物造成严重后果者,除承担一切损失外报请学校予以开除学籍;
12.不打扫寝室卫生、不理整个人内务、不配合检查卫生者给予通报批评;
13.私自跳墙、翻越门窗、打牌赌博,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加重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切责任自负;
14.晚10:30后不允许大声喧哗,不允许制造影响他人休息的噪音,否则通报批评;
15.上课时间无故滞留公寓者按旷课并给予纪律处分,晚归或夜不归宿学生一经发现给予严肃处理;
16.不准在公寓内私售食品或带外人来推销物品,违者除没收一切物品外,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责任自负;
17.禁止在公寓内养宠物,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18.偷盗公私财物者开除学籍,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19.出现违纪行为,寝室人员故意相互隐瞒、包庇负责人的,由寝室人员集体承担责任,并给予相应违纪处理;
20、在执行上述制度时,遇到无理取闹或不听劝阻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至纪律处分;
21.不尽事宜,酌情处理。
五、公寓公物维修管理
(一)对正常损坏需要维修和更换的家具、设施由各公寓学生在公寓值班室登记报修,后勤服务中心安排专人维修。
(二)维修人员根据报修单进行维修,一般性的维修12小时内完成。
(三)各教学院(部)负责一般性维修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四)大型维修和改造,由后勤服务中心论证后提出方案,报学院研究后实施。
(五)住宿学生应爱护公物。
附件20
周口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报到证发放
及毕业证补办管理办法
一、毕业生凭《毕业生离校清单》、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学生处领取,不准他人带领。
二、领取时间:根据省教育厅对毕业生的审批时间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领取。
三、如因特殊情况未领取的,学院为其免费保管二年,期满两年将不再保管,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四、领取毕业证的同时,按规定时间到招生就业处领取《报到证》正联,副联由招生就业处转入学生处后放入学生档案内。
五、学生领取毕业证时,认真核对照片、姓名、年龄等个人信息。
六、毕业证补办程序
1.本人写出毕业证补办申请,按照辅导员(签字)-各教学院(签章)-学生处签章。
2.本人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3.交蓝底或红底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4.按照国家要求收取工本费。
5.上述材料备齐后,补办“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具有毕业证书同等效力,出国使用者可由公证处公证。
附件21
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档案管理规定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档案局的有关规定,学校毕业生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着重收集反映学生在校期间的政治思想、品德作风、学识水平等内容的文件材料,并进行规范化管理,使之有效地为国家和社会选拔人才服务。
一、学生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职责
(一)热爱本职工作,认真、细致、公道,坚持原则,不徇私情。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将档案带出档案室,不得向外人透漏档案内容,确保档案室安全。
(三)接收新生档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生资格审查工作。
(四)做好学籍变动学生档案的调整和处理。
(五)及时提供符合规定的档案查阅工作。
(六)负责毕业生档案材料的整理、审查、归档和转递工作。
(七)积极开展科研工作,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科学化和现代化。
二、档案材料的收集
(一)应及时掌握形成学生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建立联系制度,及时向各学院(部)收集新形成的学生档案材料。
(二)形成学生档案材料的各学院(部),按学生处规定的时间将学生的有关材料整理完毕后,移送学生处档案归档。
(三)归档的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材料应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由承办部门盖章,注明形成材料的时间。
(四)学生归档材料的载体一般应使用16开规格的办公用纸。文字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或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墨汁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除电传材料须复印存档外,一般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
三、归档材料的主要内容
(一)学生入学登记表;
(二)学生学籍登记表;
(三)报到证存根;
(四)奖学金登记表;
(五)在校期间奖励、表彰及惩处决定;
(六)军训登记表;
(七)学生学年鉴定表;
(八)新生入学体检表和毕业体检表;
(九)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实习手册);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四、档案的转递
(一)根据国家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在规定的自由择业期内学校可根据毕业生申请将档案存放在学校。否则,学校将按照报到证指定地址报送当地人事部门。
(二)档案材料的转递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原则上不准自带;
(三)转出毕业生档案时学校要再次审核,必须保证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四)转递毕业生档案必须按“学生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五、档案的查阅方法
(一)因考察任用学生干部、新生复查、学籍变动、组织发展、推荐就业、起草奖惩文件、亡故人员生平介绍等工作需要,可以查阅学生档案。其他需要或校外单位因公需要查阅学生档案的,经学校档案管理部门批准,可根据需要提供部分或全部档案材料。
(二)毕业生档案一般应由学生所在学院(部)行政办公室老师查阅,如确系工作需要,校内其他党政部门也可查阅。
(三)学校以外单位需要查阅毕业生档案时,须持有单位所在地县、团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查阅档案介绍信,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
六、档案室要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腐。
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年7月17日印发